請問環保署-以下三項依法該不該做政策環評?
1、水庫集水區範圍變更,2、鄉村型產業園區(新型工業區) 3、全國區域計畫
環保團體新聞稿 2013/10/16
行政院迴避立法院監督,端不出國土計畫法與國土計畫,卻以"全國區域計畫"偷渡,10月9日才修訂"區域計畫法",給"全國區域計畫"一個訂定依據,如今又未進行政策環評即要草率公告"全國區域計畫",環保團體今天詢問環保署,內政部該不該提政策環評? 要求環保署具體回覆。環團以《國在山河破,李鴻源闖禍,環保署救國》行動劇表達痛心,希望內政部長李鴻源勿當歷史罪人,"全國區域計畫"應先做政策環評。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發言人陳椒華表示,政府的"政策或計畫"是否需做政策環評已有法律依據,"全國區域計畫草案"至少有三項合乎法令需做政策環評: (1)、"全國區域計畫草案"要重新檢討水庫集水區範圍,規劃水庫集水區公有地可租售、可彈性開發的政策,皆將對水資源及環境有影響之虞,應依據92年「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6條、「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及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相關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2)小於十公頃的鄉村型產業園區(工業區)不需環評,由於汙染鄰近農地可能性高,此新型工業區也須依法做政策環評;(3)、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屬土地使用政策,依法需做政策環評,「全國區域計畫」等同於全部直轄市、縣(市的)區域計畫,為國土計畫的替代,屬上位計劃,內政部更需做政策環評。
陳椒華再表示,環保署於92年4月第106次環評大會,在「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縮編政策評估說明書」的環評決議為"應維持現狀,不得縮編",此環評大會決議有法律效力,而內政部"全國區域計畫草案"要變更水庫集水區範圍,水庫集水區範圍屬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故要其範圍變更應做政策環評,未做政策環評不得變更,變更即違法。
台灣護樹團體聯盟張美惠表示,行政院雖於9月9日"核備""全國區域計畫草案",但該計畫仍存在諸多爭議,也未進行政策環評及行政聽證,請行政院撤銷該核定,內政部自然不得公告。
淡海二期反土地徵收自救會聯盟成員賈伯楷表示,內政部10月9日才通過區域計劃法的修正案,要為全國區域計畫定出法源。由此也可顯示內政部自己也承認現在提出全國區域計畫的法源不足。現行的區域計畫法並沒有授權內政部去制定全國區域計畫。因此,全國區域計畫最快也應該等到立法院修正通過區域計畫法以後才能公告。
彰化醫療界聯盟理事吳君真表示,內政部在99年6月正式提出「變更一通」(全題是「變更『台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乃是因應莫拉克颱風災害檢討土地使用管制」)是的重要文獻,是在莫拉克颱風之後痛定思痛所做的決策,也是最足以證明馬政府關懷環境議題的文獻。相信內政部營建署的長官們都曾為這份文獻努力過。這份「變更一通」的計畫期是到民國110年。現在莫拉克風災水災的傷痕仍在,實在沒什麽理由就要把它放棄掉。比起「變更一通」,全國區域計畫在環境議題上像是一個大倒退,會嚴重傷害環保人士對馬政府的信賴。因此,內政部何妨在經過更多的溝通以後再做定奪。
草山生態文史聯盟常務理事文海珍表示,"全國區域計畫草案"思維,充滿落伍的觀念,極度缺乏前瞻性,如果一定要公告,不如乾脆改名為「全國區域開發計畫」,才能名副其實。因為本計畫真正的重點是在「簡化開發許可審查流程」!
台灣生態學會蔡智豪秘書長表示,李鴻源身為水利專家,如果未審慎評估就公告水源區可開發之全國區域計畫,李鴻源將是破壞水庫集水區及山林的歷史罪人
彰化醫療界聯盟顧問楊澤民博士表示,環保署為政策環評主管機關,今天內政部不提政策環評就要公告全國區域計畫及水庫集水區開發政策,希望環保署提出處理說明。
行動及聲援團體:台灣生態學會、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台南市社區大學研究發展學會、彰化醫療界聯盟、台南環境保護聯盟、台灣護樹團體聯盟、江翠護樹志工隊、淡海二期反徵收自救聯盟、要健康婆婆媽媽團、看守台灣、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綠色陣線、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反淡北道路聯盟、水患治理監督聯盟、搶救林口森林行動聯盟、新店碧潭護樹志工隊、雙和護樹聯盟、草山生態文史聯盟、海洋台灣文教基金會、台南市水資源保育聯盟、雲林環保聯盟、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屏東環保聯盟、淡水史田野工作室、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生態中心、屏東縣教師會生態教育中心、高雄市柴山會、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桃園縣環境保護協會、高雄綠色協會、南方水盟、高雄市野鳥學會、鳳邑雙城古道文字工作室、桃園在地聯盟、千里步道、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洪雅書房、中華民國野鳥學會、台北市野鳥學會、雲林縣淺海養殖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花蓮環保聯盟、雲林縣野鳥學會、高雄市大崗山人文協會、台文戰線、荒野保護協會、台灣南方國際交流平台……(陸續邀請中)
表一、「全國區域計畫草案」(102年8月)依法應做政策環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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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實施環評之政策/計畫 |
政策/政策細項 |
法源 |
應實施政策環評理由 |
1 |
P104: |
工業政策/工業區設置 |
依據92年「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6條及「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相關規定,有影響環境之虞之政府政策,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
小於10公頃免環評,工業區設置產生汙染難掌控、應政策環評 |
2 |
P124 肆、檢討水庫集水區範圍及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管理: |
土地使用政策/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變更 土地使用政策/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範圍變更 |
依據92年「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6條及「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相關規定,有影響環境之虞之政府政策,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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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有影響環境之虞,指政策之實施可能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五、改變水資源體系,影響水質及妨害水體用途。, |
3 |
全國區域計畫 |
土地使用政策/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 |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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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區域計畫涵蓋各直轄市、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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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區域計畫」要重新檢討水庫集水區範圍,與92年4月29日106次環保署環評大會「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縮編政策評估說明書」決議應維持現狀,不得縮編衝突,該環評決議為不得縮編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 |
土地使用政策/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變更 |
106次環評大會決議: 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維持現狀,不縮編。變更即違反環評決議 |
依106次環評決議,不得縮編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會議決議見下表 |
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八九)環署綜字第00七0四九九號令發布全文九條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095002197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政策(以下簡稱政策),指與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開發行為直接相關,且自本辦法施行後,應經行政院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
第 三 條 下列政策有影響環境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一、工業政策。
二、礦業開發政策。
三、水利開發政策。
四、土地使用政策。
五、能源政策。
六、畜牧政策。
七、交通政策
八、廢棄物處理政策。
九、放射性核廢料之處理政策。
十、其他政策。
第 四 條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非屬前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政策研提機關認有影響環境之虞者,得準用本辦法規定,由政策研提機關辦理政策環境影響評估。
第 五 條 第三條所稱有影響環境之虞,指政策之實施可能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使環境負荷超過當地涵容能力。
二、破壞自然生態系統。
三、危害國民健康或安全。
四、危害自然資源之合理利用。
五、改變水資源體系,影響水質及妨害水體用途。
六、破壞自然景觀之和諧性。
七、其他違反國際環境規範之要求,或有礙環境生態之永續發展。
政策環境影響評估,除應考量前項所列各款情形外,並應斟酌其相互關係及各款情形之加總結果。
第 六 條 政策研提機關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自行評估,作成評估說明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政策研提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之名稱。
二、政策之名稱及其目的。
三、政策之背景及內容。
四、替代方案分析。
五、政策可能造成環境影響之評定。
六、減輕或避免環境影響之因應對策。
七、結論及建議。
前項記載事項之作業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七 條 政策研提機關作成之評估說明書,應徵詢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得徵詢相關機關或團體意見,予以參酌修正。
第 八 條 政策研提機關於政策報請行政院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時,應檢附評估說明書。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一、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
政策名稱 |
政策細項 |
一、工業政策 |
工業區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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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密集基礎工業政策 |
二、礦業開發政策 |
砂石開發供應 |
三、水利開發政策 |
水資源開發政策 |
四、土地使用政策 |
高爾夫球場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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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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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範圍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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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僅適用面積10公頃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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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 |
五、能源政策 |
能源開發政策 |
六、交通政策 |
重大鐵公路發展 |
七、廢棄物處理政策 |
垃圾處理(焚化爐轉型為地區生質能源中心及掩埋場活化再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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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清理 |
八、放射性核廢料處理政策 |
放射性廢棄物管理 |